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8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 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 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