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8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 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