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83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九、對各項工作業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未依規定辦理。

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