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 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 ,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 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