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 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職務。

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前項第一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依相關規定予以調職、資遣、令其 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