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 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