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