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福利機構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76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 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 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通報、資 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 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 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 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