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16 日)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 合及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