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殘狀,為該傷殘等級之最低標 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傷殘等級核定。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殘狀,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 專業,考量其殘狀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傷殘等級意見,由主管機關核 定,並列冊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