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 101 年 09 月 20 日)
第3條
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應檢具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 位提出申請,服勤單位應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及病歷紀錄等相 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協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鑑定。

前項替代役役男不服鑑定結果者,得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鑑定或自費逕向指 定之醫院辦理鑑定。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