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9條
替代役役男之獎勵,由訓練單位、服勤單位或用人單位核處;必要時,得 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處。

第三條第四款之獎金,個人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團體最高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限;有增給必要者,由需用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