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20條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 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