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 104 年 09 月 30 日)
第19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 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 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 十日內核定。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 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