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9條
替代役役男於一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二種以上保險事故者,分別給付其 可請領之一般保險給付。但因同一事由於六個月內發生二種以上保險事故 者,可請領之一般保險保險給付,以基數最高者一種為限。

替代役役男於一般保險有效期間受傷而於退役後鑑定傷殘等級者,仍應依 前項規定辦理一般保險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