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4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承保機關(構))辦理。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有下列變動事項,應由替代役役男親自填具異動通知 書,送主管機關轉承保機關(構)辦理變更登記:

一、姓名、年齡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

二、死亡給付受益人變更。

三、其他有關變動事項。

承保機關(構)未辦妥前項第二款變更登記前,替代役役男已死亡者,主 管機關應在死亡通報內記明,因未記明而誤發一般保險死亡給付者,應由 主管機關負責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