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3條
替代役役男應親自指定法定繼承人為一般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無法定繼 承人時,得指定其他親友為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者,依民法有關繼承規 定辦理。

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記明,未記明者,平均分 配受益額。

殘廢給付,以替代役役男本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