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下列費用:
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二、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三、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屬因公傷病就醫掛號費及
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須進行
醫療之項目者,該醫療項目之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
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補助。但下列
範圍治療所需之特殊衛材及一般材料,由役男自付費用:
(一)預防接種。
(二)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
(三)義齒、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前項第二款之醫療費用,由主管機關每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
第一項第三款之醫療費用,應由替代役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檢附
申請表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交由服勤單位函送主管機關核發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傷病,指具有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而致之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