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擔下列費用:

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

二、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規定, 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三、傷病赴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時,屬因公傷病就醫掛號費及 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不給付範圍中,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須進行 醫療之項目者,該醫療項目之醫療技術費、醫師診察費、手術費及無 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補助。但下列 範圍治療所需之特殊衛材及一般材料,由役男自付費用:

(一)預防接種。

(二)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

(三)義齒、眼鏡、助聽器、輪椅、柺杖及其他非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前項第二款之醫療費用,由主管機關每半年一次預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轉付相關醫事服務機構。

第一項第三款之醫療費用,應由替代役役男先行支付後,於三個月內檢附 申請表及醫事服務機構開立之收據正本,交由服勤單位函送主管機關核發 。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傷病,指具有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而致之傷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