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保險實施辦法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受益人,不能親自受領一般保險給付者,得填具委託 書委託他人代領。

前項受益人有法定代理人者,由法定代理人代領。

受益人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三 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 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