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傷亡區分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9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有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殘等增劇或再受傷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受撫卹金期間殘等增劇者,應重新核卹,其已領撫卹金年數合併計 算。

二、領受撫卹金期間再受傷,其殘等與前相同或較前加重者,重新核發撫 卹金。

三、領受撫卹金期滿再受傷者,依新傷原因檢定殘等核卹。

前項人員原撫卹令應予註銷,並將原傷殘撫卹事項記載於新撫卹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