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撫卹程序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21條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喪失領受撫卹金之權利時,其他有領受權人應依下列規 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一、原領受人死亡、原領受之配偶、寡媳及鰥婿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或 相關證明文件。

二、原領受之兄弟姊妹已成年且已有謀生能力者,檢具戶籍資料、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三、原領受之配偶父母或配偶祖父母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戶籍地鄉(鎮 、市、區)公所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四、原領受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 終身者,檢具法院判決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戶籍資 料,得免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