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撫卹程序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7條
原屬服勤單位收到傷殘或死亡通報後,應通知撫卹受益人填具協議書或切 結書及領卹資料表,彙齊後送請主管機關核發撫卹令。撫卹受益人,有法 定代理人者,應另填具領撫卹代理印鑑表。

撫卹受益人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 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

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

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 定機構或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在香港或澳門者,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