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撫卹程序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核定傷殘或死亡之撫卹後,即函發傷殘或死亡通報,通知原屬服 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並同時通知替代役役男原屬戶籍地直轄市、縣 ( 市) 政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但對自行申請撫卹者,得逕行通知撫卹受 益人,並副知原屬服勤單位。

撫卹受益人收到前項傷殘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傷殘或死亡種類不符時 ,得於收到通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對重核之決定 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重核決定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重 核。再重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