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保險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42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