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撫卹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31條
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 ,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 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依前二項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 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除追繳外,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