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訓練服勤管理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 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