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訓練服勤管理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13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 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 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第14條
需用機關得視需要甄選優秀替代役役男,實施幹部在職訓練後,擔任管理 幹部。

第15條
主管機關及需用機關均應編立替代役役男役籍及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 動管理。

第1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 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單位負責辦理。

前項膳食於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第17條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管理辦法及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分別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8條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 關備查。

第18-1條
用人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訂定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工作時間 、請假、休假、出差、加班、激勵措施及考核等事項之服勤管理規定,送 主管機關備查;其服勤管理規定違反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主 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 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 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 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 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 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 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 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

第19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 處理;需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