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訓練服勤管理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18-1條
用人單位應依業務需要,訂定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工作時間 、請假、休假、出差、加班、激勵措施及考核等事項之服勤管理規定,送 主管機關備查;其服勤管理規定違反依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者,主 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轉調研發替代役 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至其他用人單位:

一、因計畫變更或裁撤,無法容納現有役男。

二、因歇業、轉讓或停工達一個月以上。

三、對役男有施暴、重大侮辱行為或危害健康之情形。

四、未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

五、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分配員額。

六、其他有害役男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予轉調。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定或主管機關依職權轉調者,用人單位與研發替代 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原訂契約終止,由轉調後之用人單位與役男重新 簽訂書面契約,送主管機關備查。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用人單位歇業、轉讓或停工等非可歸 責於役男之事由,致不能繼續服役之期間,役期視為未中斷;其屬用人單 位應支付之費用,於契約終止後仍由原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因故不能 支付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以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置之基金支付,並於 支付後向用人單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