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訓練服勤管理 ( 107 年 04 月 25 日)
第13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 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 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