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 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三、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 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前項第三款觀察期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會同鄉 (鎮、市、區) 公 所實施調查並作成紀錄,於觀察期屆滿後十五日內,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將役男各項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