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於十日內完成複審,並將證明 文件及複審有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