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附則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21條
役男因家庭、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屬家庭因素者,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 住宿為原則;屬宗教因素者,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