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6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 (鎮、市、區) 公 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 (鎮、市、區) 公所轉知原申請人。經 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 二、如認申請案件有疑義,應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如因情 形特殊難以核定者,應敘明理由及具體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核示後,依 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