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
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
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
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
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核定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
定為中度身心障礙。
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
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
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
十四歲。
六、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
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
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各村里幹
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
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 (鎮、市、區) 公
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 (鎮、市、區) 公所轉知原申請人。經
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
二、如認申請案件有疑義,應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如因情
形特殊難以核定者,應敘明理由及具體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核示後,依
規定處理。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
應於十日內向原鄉 (鎮、市、區) 公所申請複核,原鄉 (鎮、市、區) 公
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
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