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5條
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各村里幹 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 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