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4條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招贅、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 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 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