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3條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者。

三、兄弟入贅或姊妹出嫁而未同居共營生活。

四、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養護,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

五、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 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 十四歲。

六、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