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2條
前條所稱家屬,指下列役男親屬: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 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