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1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 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 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 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 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核定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 定為中度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