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祭祀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27條
春秋二祭由當地主管機關主辦,直轄市長、縣(市)長主祭,除邀請當地 軍警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