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祭祀 ( 106 年 04 月 13 日)
第26條
軍人公墓分春秋二祭,春祭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秋祭於每年九月三日各 舉行一次。

第27條
春秋二祭由當地主管機關主辦,直轄市長、縣(市)長主祭,除邀請當地 軍警學校社團派遣代表陪祭及與祭外,並邀請遺族參加致祭。

第28條
葬厝者之原屬部隊、機關、學校或遺族、親友在軍人公墓靈堂自行悼祭時 ,軍人公墓管理人員應儘量協助辦理,不得無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