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 70 年 04 月 13 日)
第6條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

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請 他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