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附則 ( 97 年 08 月 06 日)
第42條
軍人依法除役及免役者之優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依法辦 理之。

第43條
本條例所定之各項優待,如須分先後之順序時,依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家 屬、後備軍人之順序行之,如身分相同者,依左列順序:

一、曾在服役期間參加作戰者。

二、服役期間較長者。

三、家庭經濟狀況較貧困者。

第44條
持有卹亡給與令之軍人遺族,除依軍人撫卹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 其在領卹有效期間,並得參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 定予以優待。

第4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