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優待 ( 97 年 08 月 06 日)
第11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 ,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