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所欠之公私債務或出典之不動產,
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約定或法定期限屆滿無力清償或回贖時,其服役期間在
一年以內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一年內清償或回贖之,其服役期間在一年
以上者,得延至服役期滿後二年內清償或回贖之。
前項所稱無力清償或回贖,由所在地之兵役協會調查評議,報請縣市政府
核定,如債權人認為評議不當時,得提出證明請求複議一次。
前條之清償或回贖,如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負傷患病致死或成殘時,得
自陣亡死亡或成殘之日起滿三年內,由其本人或繼承人為之。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
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
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於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賴以維持生活所必
需之財產,債權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自耕或承租、承典之土地,於在營服役期間
,如其家屬確係無力耕作時,得申請鄉鎮公所助耕,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現役軍人之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現役軍人之薪餉依法免除所得稅。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職工者,其所遺之職務,原機構如需另
僱代理人時,應就其家屬中具有該項職務資格能力者,優先僱代。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
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
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
金,仍應照發。
現役軍人參加高等、普通或特種檢定考試者,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
應給予公假,其因應徵召服役適值入營者,得延期入營。
現役軍人因作戰有功獲有勳獎者,其本籍或寄籍之地方政府及關係學校,
得另加表揚,以示崇敬。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服公務失蹤被俘後,忠貞不屈或情況不明者,其家屬之
待遇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之火車、輪船、飛機、公共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時,得
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
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其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
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以減費優待,其辦法由內
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如確係家境清寒不能維持生活者,其家屬得向政府申請小本貸款
。
前項貸款應由政府設置軍人貸款基金,其貸款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
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家屬就醫,軍醫院、公立醫院及軍公醫療機構,得免費或減費,
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現役軍人家屬在六歲以下無力教養,或六十歲以上無力生活者,得優先免
費入公立之托兒所、育幼院或救濟院。
現役軍人之子女,就學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減免學費,私立學校得就減免
部分,申請政府補助,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婚嫁喪葬無力舉辦者,由當地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酌
予協助。
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其家屬被敵殺害者,由地方政府予以埋葬並酌予撫
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