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免役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7條
現役軍人發生免役原因者,經國軍醫院檢查證明後,其主管單位應依權責 先行辦理停役,再轉送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免役原因者,經複檢醫院檢查證明後,內政部應 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通知各相關機關;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並據以 辦理免役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