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免役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書,經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 醫院檢定後核定之。

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殘疾,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 證明交付本人,並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複檢結果 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