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7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 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