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6條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 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關依原申請程序層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 複核之。申請複核,除特殊情形者外,以複核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