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附則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5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於每一年度辦理免役、禁役 、緩徵、緩召後,應分別繕造統計表,除分別層報內政部、國防部備查外 ,並相互分送彙計統計表備查。